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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量院的標準物質證書和編號發布編寫規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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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物質證書”(下面簡稱“證書”)主要是介紹某一項標準物質的資質報告或者說明書,是標準物質研制單位(或生產單位)向使用用戶提出的質量保證。“證書”上面會給出標準物質的標準值以及準確度;描述此標準物質的制備程序、均勻性、穩定性、特性量值及其測量方法;標準物質的正確使用方法和儲存方法等,使用戶對標準物質有一個概括的了解。附有證書的標準物質,其一種或多種特性量值用建立了溯源性的程序確定,使之可溯源到準確復現的表示該特性值的測量單位,每一種鑒定的特性量值都附有給定置信水平的不確定度。
根據ISO導則31《標準物質證書及標簽內容》的內容,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國家計量技術規范《標準物質認定證書和標簽內容的編寫規則》。
《標準物質認定證書和標簽內容的編寫規則》規定了標準物質認定證書和標簽的編寫要求結構和內容,適用于證書和標簽的內容編寫,有助于確保在標準物質研制、生產、鑒定及使用中,對證書和標準內容的統一。
一、基本要求
1.凡經國家計量局審定批準的“一級標準物質”(國家級標準物質)均應編寫《標準物質證書》。“證書”由該標準物質的研制(或生產)單位負責編寫,隨同標準物質的發售提供給用戶。
2.“證書”力求文字簡潔,通俗易懂,篇幅視需要闡明的內容而定,一般以1至2頁為宜。
3.“證書”中使用的名詞、術語要前后一致,援引的公式及技術數據應準確無誤,文中采用的物理量單位、符號及專有名詞、術語均應符合國家統一規定。
4.“證書”應印有國家計量局的標記。
5.“證書”內容一般包括下列三個項目:
(1)封面
(2)內容與說明
(3)參考文獻
二、封面
1.封面設計
2.標準物質的名稱和編號
3.樣品編號
為便于對標準物質進行監督與檢驗,用于發售的標準物質最小包裝單元均應編號。編號方法由研制(或生產)單位自定。
4.標準值
標明該標準物質被確定的特性量值。若被確定的特性量數目較多,可移至“內容與說明”內列表示出。
5.有效期限
標明該標準物質作為標準使用的最終日期。
6.研制(或生產)單位
對標準物質特性量值進行定值和負責編寫證書的單位。
7.研制(或生產)單位地址
三、內容與說明
1.序
標準物質的一般描述。主要介紹該標準物質的組成特征、技術特征與應用范圍。
2.發售形式
最小包裝單元的規格和形式。
3.制備方法簡述
簡要介紹制備標準物質的原材料來源、制備方法和制備程序以及制備注意事項。
4.特性量值測量方法
簡要介紹標準物質特性量值的測量方法。當被確定的特性量較多時,可列表示出。
5.標準值及其準確度
給出被確定的標準物質特性量值(標準值)及其不確定度,并注明不確定度的來源。
6.均勻性檢驗
簡要介紹均勻性檢驗方法和檢驗結果,同時給出最小取樣量。
7.正確使用及儲存方法
扼要說明該標準物質的使用方法及儲存條件。
8.研制(或生產)協作單位和個人
列出參加該標準物質研制(或生產)并負有一定責任的主要單位和個人。
四、參考文獻向用戶介紹必要的參考資料。
凡制備標準物質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申請單位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要求填寫《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供樣品和有關資料。申請書樣式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統一印發。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接收申請后,首先組織進行標準物質定級鑒定。
三、一級標準物質的鑒定 1.凡申報一級標準物質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標準物質辦公室聘請專家對申報的技術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初審意見。
2.根據需要,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授權國內具有檢驗條件的實驗室對樣品的標準值進行檢驗,檢驗后,提交檢驗證書或原始數據。檢驗費由申請單位支付。
3.經過初審和檢驗后,對數據和材料需進行補充和改進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標準物質辦公室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進行改進。
4.初審和檢驗通過后,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國家標準物質技術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技術評審委員會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部分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審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示認可與否,票數超過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者,評審即為通過。通過評審的,評審結果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5.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后,頒發一級《標準物質證書》統一編號,并列入國家一級標準物質目錄作為全國通用型式正式發布。 四、二級標準物質的定級鑒定 1.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聘請國內具有檢驗條件的實驗室對申請二級標準物質的樣品進行檢驗。檢驗后,由負責檢驗的實驗室向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提交檢驗證書或原始數據。檢驗費由申請單位支付。 2.經檢驗合格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按專業分類委托部級歸口管理部門聘請專家組成部級標準物質技術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技術評審委員會會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部分規定的條件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將評審結果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 3.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審批后,頒發二級《標準物質證書》,統一編號,并列入國家二級標準物質目錄。 五、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1.對取得《標準物質定級證書》的單位,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生產設施、技術人員水平、分析測試設備以及實驗條件等進行審核。 2.審核通過后,辦法標準物質《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 六、其他申請《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應繳納費用。《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申請費按國家物價局(88)價涉字49號文的規定繳納。申請費用應在提交申請書時同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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