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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核查的難點在于核查標準的選擇只不過是走過場
              
          關于期間核查的文章,近些年刊出不少,其要求、目的、定義、適用對象、核查方法和判定原則已基本討論清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感到有不清晰、不便操作之處,故成此文,與同行探討。
          按照權威的說法,期間核查的方法有五種:第一種是參加實驗室間比對;第二種是使用有證標準物質進行校準;第三種是與相同準確度等級的另一個或幾個設備進行比較;第四種是對穩定的被測件的量值重新測定(即利用期間核查標準進行核查);第五種是在資源允許的情況下,利用高等級標準進行校準。其中,第二種方法和第五種方法易于理解,與正常檢定/校準類似。第一種方法是實驗室之間的比對,核查標準通常由主導實驗室準備。此時的核查標準即傳遞標準,其性能大都經過反復試驗和考察,比對結果也由參加比對各方反復研究確定,應該是經得起考驗的結果,本實驗室只要參加就可以。現實的問題是不能保證每個計量標準、每個校準周期都能參加比對。第三種方法就是量值比對。第四種方法則是典型地利用核查標準進行核查。實際上第三種方法同樣也需要一個穩定的核查標準,只不過本實驗室組織的比對可以在短時間內完成,對核查標準的穩定性要求相對寬松一些。但一個實驗室同時具備幾套相同準確度等級的設備的情況并不多見,因此,在實踐中采用第四種方案的機會很多。之所以說選擇核查標準是關鍵,是因為只有選擇的核查標準的穩定性足夠、分辨率足夠(準確度未必高),計量標準的核查工作才具有實際意義,否則計量標準的期間核查只不過是走過場。
          核查標準有一個校準或溯源的問題。嚴格意義上講,因為核查標準的校準結果要用于評價被核查標準的測量結果,因此核查標準應由一個與被核查計量標準的測量過程獨立無關的過程來校準,且校準過程應比被核查計量標準的測量過程更為精確,即校準結果的不確定度要小于被核查計量標準的測量結果的不確定度。
          核查標準的選擇,首選是采用高一等級的計量標準器。高等級意味著高準確度、高穩定性,用高一等級的計量標準器核查以下等級的計量標準,符合國家檢定系統表的規定,但這種情況對本實驗室的次級計量標準可能更為適用。最高計量標準的核查標準很難選擇,除非另配一個核查標準,與最高標準同時送檢。次選是同等級的計量標準器,最好是使用次數比較少或者閑置不用的,但保養維護比較好的計量標準器,這樣考慮主要是損耗小、變化小,計量性能相對穩定,這種情況在實驗室也能見到。第三,也是最后的選擇。選擇“性能穩定”的核查標準,這種情況最為普遍,實現起來也最不好把握,其難點在于核查標準的校準或溯源,即給核查標準賦值;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由上一級的計量標準校準、賦值、考察,確定其計量性能,如不具備這些條件,只有靠本實驗室來考核其計量性能,但是用被考核的計量標準給核查標準賦值,其測量過程不相互獨立,即便考慮了其系統誤差的影響,其賦值的結果很難區分開究竟是計量標準的還是核查標準的。在這種情況下核查的意義也不太完整。
          二、計量標準的期間核查和穩定性考核是異曲同工
          計量標準的穩定性是指其計量特性隨時間保持恒定的能力。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是JJF1033-2008《計量標準考核規范》規定的內容,要求新建計量標準經過半年以上的穩定性考核,已建標準每年必須進行一次考核??己说膶嵸|或說核心是計量標準的量值是否保持在最大允許誤差或擴展不確定度范圍內。穩定性考核的前提是存在量值“穩定”的核查標準,量值“穩定”的技術指標未作具體規定,但是既然是用來考核計量標準,“穩定”的技術指標至少也要達到與被考核的計量標準同等級水平,否則就失去了考核的意義。這種要求與期間核查的第四種核查方法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說,計量標準的穩定性考核就是在對計量標準進行期間核查,二者是一回事。
          三、不具備穩定的核查標準的情況
          并不是所有的計量標準都能篩選出性能穩定的核查標準,在JJF1033-2008的附錄C.2.3中列舉了3種情況。第一種情況,被檢定或被校準的對象是實物量具,此時選擇一個性能比較穩定的實物量具作為核查標準即可。第二種情況,計量標準僅由實物量具組成,被檢定或被校準對象為非實物量具的測量儀器,此時由于實物量具的穩定性遠優于非實物量具的測量儀器,穩定性考核和期間核查可以不必進行;對于按級使用的實物量具標準,由于其檢定/校準不提供數值,也很難畫出其量值隨時間變化的曲線;對于按等使用的實物量具標準,其檢定/校準提供了具體數值,可以畫出其量值隨時間變化的曲線。第三種情況,計量標準器和被檢定或校準的對象均為非實物量具,如果存在性能穩定的對應于該參數的實物量具,可以用它作為核查標準進行穩定性考核和期間核查。若對于該被測參數來說,不存在可以作為核查標準的實物量具,可以不進行穩定性考核和期間核查。這種情況在實際操作中最為復雜,是因為計量標準由非實物量具組成最為常見,是否存在穩定的核查標準,則是見仁見智,因此是否能夠實現期間核查、核查標準的選擇都可能有差異,穩定性考核和期間核查的有效性、一致性也很難把握。解決是否需要進行期間核查、核查標準的選擇不一致、期間核查辦法不統一的根本之道,最好是在JJF1033-2008中針對各類計量標準是否需要或能夠完成穩定性考核和期間核查,作出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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