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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居生子沒領證當初為何不能領取那一張紙?
              
          6月16日訊 近日,滿頭大汗的程某頂著炎炎烈日來到法院,她既傷心又不解,怎么一起生活了五年的丈夫不想和自己過下去了,就要與自己對簿公堂呢?而且更令她不解的是,法院告訴她,她的案件不是離婚案件,而是“同居關系子女撫養和財產糾紛”。
          程某一頭霧水、滿心焦急地坐在了被告席上。當法官在庭審調查時詢問原被告雙方同居時間、子女情況時,程某的“丈夫”張某回答說二人于2008年6月開始同居,程某急的叫了起來:“他胡說!我們不是同居啊,我們結婚了的!”法官制止了程某的大喊大叫。程某忍耐著聽張某講完,并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我們結婚時辦了酒,還有錄像作證。”法官問:“是否領取了結婚證?”程某愣住了,回答道:“沒有,他說反正是一張紙,不影響我們生活,就辦酒請了些親戚朋友。后來有了女兒,我看也確實不影響過日子,就一直也沒去領證。”當法官向程某解釋了未領取結婚證就不能成立婚姻關系時,程某才明白過來,原來和自己生活了五年的張某,根本不能稱之為“丈夫”,張某要和自己分開,也的確不能稱之為“離婚”,只是“分手”而已。
          程某不想和張某分開,她要求法官判決張某和她去領結婚證。法官被程某的要求弄的哭笑不得,只有耐心向她解釋:結婚是個人的權利,法院也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無權要求張某去和程某領結婚證。至于分開不分開,沒有領取結婚證的同居關系,只要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就自然解除了,法院也不干涉。法院只解決同居期間或同居解除后引起的財產爭議和子女撫養問題。張某的訴訟請求就是要求二人的女兒玲玲由自己撫養,并且要求程某從張某名下的房子里搬出去。
          程某明白了無法勉強張某和自己繼續生活下去,于是和張某爭奪起了女兒玲玲的撫養權,并且要求分割張某的房產、車輛和工廠,她認為自己跟了張某這么多年,放棄了工作在家里帶孩子,張某的財產都應該有自己的一半。張某一聽,立刻說程某名下的房子自己也出了一部分錢,也要拿來分割。如果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張某婚后購買的房屋、車輛,工廠的收益自然是雙方的共同財產,程某帶小孩、操持家務都是對家庭的付出,她自然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而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非證明屬于雙方共同共有,否則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就認定哪一方的個人財產。程某一直在家帶孩子,對張某的房產、車輛和工廠沒有投入,自然無法證明上述財產屬于雙方共同共有,也就不能夠分到張某的個人財產。同樣,由于張某拿不出他出錢給程某買房子的支付憑證,程某名下的房子也是程某的個人財產。
          最后,法院綜合考慮了程某和張某的女兒玲玲是女孩、只有3歲,且一直以來由母親程某照料等因素,從對玲玲成長有利的角度出發,判決玲玲由張某和程某共同撫養,隨程某生活,由張某每月支付生活費至玲玲獨立生活為止,期間玲玲的教育費、醫療費由程某和張某憑票據各半承擔。二人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判決后,程某先是很不滿意這個結果,她對法官說:張某這是玩弄女性,必須向我做出賠償。程某的父親也來到法院給程某“撐腰”。法官問了這對父女兩個問題:一是問程某“他不與你領結婚證就要求與你同居的時候,你是否考慮過后果?”二是問程某的父親“當你的女兒與他人未婚同居的時候,你在哪兒?是否像今天一樣給女兒‘做主’了呢?”程某父女沉默許久,沒有回答這兩個問題,卻明白了只能接受這樣的結果。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屬于同居關系。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法治進程的推進,社會對于同居關系的寬容度增加,法律上也較大程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于雙方均未婚的同居關系不予干涉,所以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除“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婚同居的解除,人民法院雖不予干涉,但同居期間或同居解除后引起的財產爭議和子女撫養問題,人民法院應予處理。
          專家認為,張某的行為固然為人所不齒,但必須看到程某自身的問題。由于生理、心理及社會傳統規范等原因,女性在婚戀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法律也給予其相應的保護。但前提是女性自身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范,懂得自尊自愛、自我保護。如果不遵守法律規定,就必須為自己的選擇和行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承受不了這樣的后果,就必須在做出選擇前三思而后行,保留法律的武器在手中。
          結婚證,不只是一張紙,更是維系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熱戀中,當對方以“我們如此相愛,結婚證不過是張紙”為由要求同居卻不肯領取結婚證時,不妨反問一句“既然我們如此相愛,為何不能領取那一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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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歲的章某和小他10歲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離異的章某經其親戚介紹,與女方戴某認識,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車禍死亡。
          經一段時間的接觸和交往后,雙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當時因戴某未成年的兒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慮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過來與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時間后,章某提出去結婚登記,可戴某說兒子不同意。為了有個“保障”,雙方經協商后,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大致如下:
          一、雙方從2005年9月1日開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關系對待,終身相伴;二、男方以此為家庭,對家庭生活負責,竭盡全力維護女方及其兒子的生活;三、女方兒子長大成家后,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為家,對外以“夫妻”相稱,與戴某一起打工賺錢,供養戴某的兒子上學。雖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過“夫妻生活”還算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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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3月,章某被確診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征收款10多萬元進行手術治療。戴某沒替章某分擔醫療費,且出院后,章某明顯感覺戴某開始疏遠他了。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勸”章某回老家養病。
          章某覺得“心寒”,11月份拿出《協議》起訴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這10年每年5000元,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
          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兩次開庭審理本案。法庭上,戴某稱,《協議》當初是章某逼迫她簽下的,之后雙方從沒提起過這份《協議》,她沒想到這么多年還保留著;《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系,屬無效協議;雙方同居期間,章某也沒為她家賺多少錢,平時還喜歡打牌。“我沒逼她。”章某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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